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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黑车本以为捡了大便宜谁知犯收购赃物罪被判
www.110.com 2010-07-15 10:46

问:我的朋友于某,以2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得旧摩托车一辆(实际折合市场价格600元),事后怀疑可能是赃车。次日把摩托车还给李某,李某说,暂时没钱,过几日再还,并当即把摩托车取走。几日后,李某偷车一事东窗事发,于某也被公安机关以逮捕。

律师同志,公安机关认为购车赃款没有退回李某手中,故退赃不成立,公安机关对于某的处理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难道李某本人承认于某已退摩托车这一事实,只因暂没有退200元赃款,退赃就不成立吗?我想咨询一下法律上对于退赃是怎样认定的?

答:《》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1998年最高法院等《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于某违反规定以低价从李某那里购买摩托车,于某购车时是否知道该摩托车是赃车成为认定于某是否涉嫌购赃罪的关键。一般情况下,依据前述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承认,但是如其在非法的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则能够认定当事人明知该车为赃车,从而涉嫌收购赃物罪。

如果能够认定于某构成收购赃物罪,则于某后来退车的行为并不影响对该罪名的认定。退车行为只能作为一种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不过,在于某是否明知该车为赃车的问题上,退车行为说明于某有可能在购车时不知该车为赃车,因为否则就不可能如此快的要求退车,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缺乏其他证据,又难以断定于某在购车时就一定明知该车为赃车。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于某有购买赃车的故意,则只能依“疑犯从无”的原则,认定于某不构成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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