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2007年2月6日第三版刊登了曹建飞、何忠林两位同志的文章《惩治窝藏、包庇应顾及人伦情感》(以下简称“原文”)认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近亲为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利益犯窝藏、包庇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惩治并未逾越人伦情感。
诚如“原文”所言,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人多数与犯罪嫌疑人、罪犯有亲属关系,不难想象,与犯罪嫌疑人、罪犯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但是,是否因为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罪犯具有亲属关系就要与那些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相比适用较轻的,甚至不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悖于立法的目的及司法实践的。
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规定得比较具体,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这表明行为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均是实施了积极的行为去帮助犯罪嫌疑人、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知情不举是指明知犯罪嫌疑人、罪犯逃避的情况而不向侦查机关提供,因其仅实施了消极的不作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
“原文”说:“法律不可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的事项,因此,法律不仅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妻子与父母出于家庭、伦理、亲情的本能出发窝藏、包庇丈夫或子女,是很多人不自觉会去做的,那种主动、积极到公安机关去揭发丈夫、子女犯罪行为的大义灭亲行为毕竟只是少数人才会选择。”
笔者的观点是,虽然要求人们做到“大义灭亲”有点苛刻,但最起码应该做到不去实施积极的帮助行为来对抗侦查机关。法律并未要求大义灭亲,而知情不举并不会受到刑法处罚。并且,刑法对亲属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实施轻刑政策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首先,亲属间选择窝藏、包庇行为的人可能会增多,无疑给案件的及时侦破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其次,很可能犯罪嫌疑人因其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而永久逍遥法外,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第三,实施轻刑政策,顾及了犯罪嫌疑人家庭的人伦情感,那么受害人家庭的人伦情感谁来顾及。
“原文”说顾及人伦情感是维系普遍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本质要求。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不是依靠对窝藏、包庇的犯罪行为人实行轻刑政策实现的,那样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因其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在逃后,有可能再次实施犯罪,毕竟实施犯罪以后,因没有受到处罚而自动放弃再次犯罪的是少数,多数情况是犯罪以后因受到处罚而放弃了再次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二次犯罪对于逃往地来说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何谈和谐社会的建立。
综上所述,权衡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现行规定与轻刑政策,笔者认为现行规定还是比较适合社会现状及司法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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