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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责任事故罪(2)
www.110.com 2010-07-15 11:07


    2、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作为是指负有履行某种义务的人,能够履行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其义务,因而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这种义务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本罪中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产生的责任,即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致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存有受到火灾事故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而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而行为人有义务和有责任采取措施,以结束这种危险状态。但行为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其义务,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给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正是行为人拒绝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所导致的结果。
    3、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人只能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即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令其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因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为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存在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因其自身以外的原因没有全部改正的。如行为人存有用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堵塞消防通道、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的问题,接改正通知后对前两种行为进行了改正,因所在地区自来水水压太小,采取了措施也未达到相应效果。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无法使用其建筑内的消火栓灭火,扩大了人员伤亡的,如何认定呢?对于行为人自身能力所能及的因素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视作“不可抗力”,不能认为构成本罪。二是在改正期限尚未界满时,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能否认定构成本罪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要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改正的主观努力程度及改正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关系等来综合考察认定。如果行为人存在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装修、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三个月内改正完毕。期间,行为人积极改正,进展较快,两个月后在没有完全改正时造成了重大火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因行为人没有改正完毕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因为行为人正在履行其改正义务,只是由于时间因素才没有改正完毕。但如果行为人认为不会发生火灾事故,迟迟不予动工,经多次督促,进展缓慢,在期限即将届满时发生了火灾事故,易燃装修材料燃烧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导致重大伤亡的,是由于行为人故意拖拉,使其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改正,方导致了严重后果,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三是由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外的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即使行为人没有采取改正措施,也不能认定为因行为人“拒绝改正”而构成本罪,而应当对其给予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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