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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责任事故罪(3)
www.110.com 2010-07-15 11:07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成为犯罪的主体所必须具有的一定的特殊身份或者资格。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本罪的主体应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及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本罪中,犯罪人在主观上是因过失而导致犯罪,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如何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呢?首先,犯罪人没有意识到其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如行为人在商场楼梯上长期堆放商品,未发生任何事故,于是认为不会产生危险,接到改正通知后没有及时改正,发生火灾时影响了人员疏散,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如行为人认识到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火灾,但认为建筑物已安装了自动消防设施,即使发生了火灾,也可及时扑灭,因而未采取改正措施导致了严重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应以本罪论处。三是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某种危害后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其结果发生的。如某酒店用电超负荷且电线老化严重,电线包皮多处脱落,阴雨天经常产生电火花,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作为酒店的电工,行为人明知不及时更换电线,迟早会发生事故,但他认为发生了火灾也与他没有什么关系,未及时予以改正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行为,应以损害公私财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对某服务员怀恨在心,希望发生火灾将其烧死或者烧伤,因而不加改正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应以故意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本罪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即使其他条件都已具备,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本罪。如火灾事故的损失很小,根本谈不上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但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按有关消防法规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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