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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www.110.com 2010-07-31 13:11

  [释义]

  本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第九十六条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透职犯罪案件

  (M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据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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