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间接走私
A、特点和性质
间接走私本质是属于贩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此处的"数额较大"是指应缴税额。刑法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私货的行为规定为走私,是因为这类贩私行为人实际上帮助走私犯罪分子完成了走私过程,其行为与走私行为密切相关。正是由于这种行为的存在,才使得走私的货物和物品得宜迅速扩散和销售,使走私行为人得以获得非法利益。一些沿海海域和走私货物、物品的集散地形成了底下走私市场,这类准走私行为起了很大的作用。
B、罪与非罪的认定
①直接向走私分子大量购进私货,是走私行为,不是非法经营罪。但仅仅限于是第一道贩子,而不可以是第二道、第三道的贩子。但是此后的第二道、第三道的贩卖私货,算是非法经营罪,属于买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
② 收购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不以数额较大为条件;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需要数额较大的条件;而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除了数额较大的条件外,还要求其没有合法证明。
C、罪名的确定
间接走私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其构成犯罪时按照该物品的实际性质定罪,并按照各自的法定刑给予处罚。
(2)变相走私
其罪名的确定应当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武装掩护走私
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151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既包括走私分子自己持有武器武装掩护走私,也包括组织、雇佣其他人员武装掩护走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还是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直接作为走私犯罪分子的共犯?这种行为有自己独立的法定刑,即与走私特殊物品一样的法定刑。
如果其抗拒缉私时,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学者间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有抗拒缉私行为的,直接以该罪从一重处罚而不实行并罚;或者直接依照其走私的物品定罪作为共犯处理。
(4)抗拒缉私
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处要注意的是必须行为人构成走私罪。在刑法理论上这种情形被认为是典型的牵连犯,但是我国刑法却将其实行并罚,即根据具体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来定罪,以该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而在走私毒品罪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和逮捕以及武装掩护走私的情形,都作为该罪的情节加重犯。相同的情形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应当说立法上的一个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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