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我国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
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本罪对象中枪支弹药范围包括:A、军用;B、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既包括枪支,也包括零件。因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也可构成本罪。只要能够发出金属弹丸并有一定杀伤力的枪都可以构成本罪。爆炸物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既包括军用的地雷、炸弹等,也包括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如信号弹、黑火药等,但一般不包括娱乐用的烟花和爆竹等。
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含义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制造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拼装上述物品等;"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犯本罪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性质,此时一般不存在问题。
3、本罪属于选择的一罪。即有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或者弹药或者爆炸物行为或者对象之一的,就构成完整的一罪。但同时具有其中数行为的,如制造后又运输又出售的,或者行为涉及数个对象的,如既买卖枪支又买卖爆炸物的,也只构成一罪,无数罪并罚问题。其罪名通常按照行为方式和对象确定,如既制造又买卖的,罪名就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此类推,类似的罪名有走私、制造、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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