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 上一篇: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审判)
- 下一篇:开庭(刑事审判)
相关文章
- ·法庭调查顺序(刑事审判)
- ·法庭调查顺序(刑事审判)
-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审判)
- ·调查核实证据(刑事审判)
- ·休庭调查(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的技巧(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的价值(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程序简介(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 ·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调查
- ·河口法院五种意识增强刑事审判效果
- ·卡拉季奇坚持拒绝出席国际刑事法庭庭审(图)
- ·警方已启动刑事调查(图)
- ·最高法发出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 ·江阴法院刑事巡回法庭首进校园庭审
- ·农六师中院在刑事审判中注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
- ·小区里抢劫小区里判 刑事法庭首进咸阳社区
- ·肖扬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