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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刑事审判)
www.110.com 2010-07-22 11:34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或者十五日以下的。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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