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www.110.com 2010-07-22 11:34
【法庭辨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及其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 上一篇:被告人最后陈述(刑事审判)
- 下一篇:调取新证据(刑事审判)
相关文章
- ·法庭辩论的技巧(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的价值(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程序简介(刑事审判)
- ·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
- ·法庭调查(刑事审判)
-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刑事审判)
- ·法庭调查顺序(刑事审判)
- ·法庭调查顺序(刑事审判)
- ·河口法院五种意识增强刑事审判效果
- ·卡拉季奇坚持拒绝出席国际刑事法庭庭审(图)
- ·最高法发出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 ·江阴法院刑事巡回法庭首进校园庭审
- ·农六师中院在刑事审判中注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
- ·小区里抢劫小区里判 刑事法庭首进咸阳社区
- ·肖扬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
- ·在家躺着听判 孕妇优先辩护 辽宁省法院刑事审判
- ·刑事简易程序审判中检察制度的完善
- ·河南法院全面推行刑事审判量刑答辩制度
- ·“力拓案”今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