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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下留人拷问死刑复核程序(2)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死刑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其实早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习惯”,不是法官本意上想省略,而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力不从心。他表示,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往往都是三审终审制、四审终审制,同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审级制度设定的门槛数不多,这就对死刑复核程序这个额外设定的门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阶段全国各级法院都存在人力物力不足、司法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特别是各省高院,法官们除了要审理由高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外,还要审理中院的上诉案件,再加上一些再审案件,工作量相当大,法官压力也很大。再加上大多数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同二审案件不会产生差异,因此也为实际操作中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奠定了经验上的依赖基础。

    ■呼吁:期待专门机构的设立和法律的完善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2年延安“枪下留人”事件发生后,法学界就对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作过探讨,一些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的呼吁。

    对于省高院的死刑复核权问题,一些法律界人士不赞同死刑核准放到各省的层次。一些学者认为,死刑代表国家基本的司法政策,联系所处的国际环境,它更涉及到国家声誉的问题,所以,慎重地看,死刑复核权还是应该回收到最高法院。但是学者们又不得不承认,将所有案件的死刑复核都由最高法院核准,工作量太大,不具备太大的可操作性。

    陕西原野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认为,类似于各省高院设立的审判监督庭,可以考虑在省高院内部也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从事死刑复核程序的操作。对于一个上诉案件,二审程序由高院的审判庭来操作,二审裁决作出后,再将案件移交这个专门机构来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处理,这样就不会给二审的审判人员带来工作上的负担,避免了两个程序的混同。他还强调,这个专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不能同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一致,必须是“两个班子,两套人马。”

    范新安律师表示,其实对于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法律不是没有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是对其有明确规定的。造成这两个程序混同的原因,主要还是法律规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条文还是不够完善,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枪下留人”的根源问题,还是要从立法上找原因。

    新闻链接

    ■陕西:行刑前4分钟传令暂缓

    2001年5月2日零时许,陕西延安人董伟与多人酒后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在场人劝开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继续打架。董伟用地砖连续打击宋的头部,致宋倒地后逃离,宋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阳因被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死亡。根据这些情况,延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董伟因琐事竟用地砖猛击宋阳头部,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董伟不服,以该案中被害人宋阳也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陕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4月27日,代理此案的西安律师朱占平专程赶赴北京申诉。4月29日早晨,在延安中院即将对董伟执行枪决时,朱律师的申诉最终被接受。就在董伟被枪决前4分钟,最高人民法院传令案件暂缓执行,延安刑场上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枪下留人”一幕。

    “枪下留人”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2002年9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定对董伟判处死刑正确,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董伟于次日上午9时被执行枪决。

    此案作为全国首个被媒体关注的“枪下留人”案,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并首次引起法学界人士对死刑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大讨论。

    ■湖北:赴刑场途中刑犯喊冤

    2002年1月9日凌晨,湖北长阳县磨市镇鞍峰村一户人家中突然传出一阵撕心裂肺的哭声,邻居们闻声而来,发现这家的男主人谢某躺在地上死了,其妻郭辉英坐在旁边嚎啕大哭。经查明,郭辉英与其情夫李河儒为了达到长期在一起的目的,于案发当日趁谢某睡熟之际,郭辉英压住谢的双腿,李河儒骑在谢的身上,先用枕头将谢捂昏后,再用绳子套在谢的脖子上,二人将谢残忍勒死。5月29日,宜昌市中院开庭一审此案。去年6月13日,宜昌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二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二人在警方调查时对此案情节供认不讳,但从检察机关阶段开始,郭辉英和李河儒二人开始翻供,称他俩没有谋杀谢某,谢某是自杀的。宜昌市中院判决作出后,2002年9月24日,李河儒和郭辉英在押赴刑场途中不停喊冤。经过层层上报,法院决定暂停执行。

    经过缜密调查,省高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郭辉英、李河儒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谢某的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过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一致决定恢复执行郭、李二被告人的死刑。

    2003年1月18日,收到省高院的死刑执行令后,宜昌中院将郭辉英、李河儒二被告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河北:被告称“刑讯逼供”法院4次枪下留人

    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在此之前,这个旅游城市还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当年11月3日至18日,疑犯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2月24日,该村另一村民朱彦强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根据承德市检察院的指控,1994年7月3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刘福军的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1994年8月16日杀害张明则是4人共同作案。

    4被告人称,他们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向公安机关承认抢劫杀人。4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且展示身上的伤痕。承德中院还是以抢劫罪判处上述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人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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