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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最高法收回流于形式的死刑复核权
www.110.com 2010-07-22 11:35

  “看来我今年要用大量时间为死人了。”昨天下午,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在从唐山返回北京的路上告诉记者,他手头掌握了两个有冤情的案子,一个是被告未满18周岁就被,另一个是被告患有精神病,也被执行死刑了。而这两个案子最大的共同点在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是省高院,死刑复核时还是省高院,这无异于省掉了死刑复核这一法定程序。
 
  从枪下留人到陈尸法场

  4月21日,佟丽华用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寄出《公民建议书》,除请求全国人大关注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重审高攀一案外,他建议全国人大修订与死刑核准制度相关的法律。

  直接引发这份《公民建议书》的是高攀一案,而高攀就是佟丽华所说的未满18周岁就被执行死刑的被告。

  今年3月1日,高攀家人收到一份通知。通知说,高攀“因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已于2004年2月6日执行枪决,尸体已予火化”,请家属在3月26日之前领取骨灰。富有戏剧性的是,高攀随后从看守所打来电话,说行刑前由于他强调出生日期“搞错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就被“拉回来了”。

  2001年8月9日下午,高攀到邻居家盗窃时对女主人陈某进行殴打,导致陈某死亡。此后在案件审理中,高攀是否年满18周岁一直是争议焦点。2002年5月2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攀犯罪时已满18周岁,对其以抢劫罪判处死刑。高攀上诉要求进行骨龄鉴定,但河北省高院于去年4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

  高攀被从法场拉回来后,其家人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对高攀年龄作进一步鉴定,但是今年3月12日,其家人却意外获悉,高攀已于3月8日被执行死刑。

  上书建议人大介入

  佟丽华并非高攀的辩护律师,此案本来和他没有关系,但是,作为中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任,他关注到高攀一案,并想以“血淋淋”的事实来为全国人大的立法和决策提供思路。

  经过调查和研究,佟丽华认为,“根据多年前学校的登记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高攀案发时不满18周岁”,而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暴露出目前我国死刑核准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缺陷”。佟丽华说,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制度。但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样就出现了《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核准死刑制度的冲突。

  佟丽华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并通过立法在最高人民法院设死刑核准委员会,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案件的程序,以避免暗箱操作。

  死刑复核流于形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告诉记者,死刑复核的目的就在于慎杀、少杀,防止错杀,能够在诉讼中多一道监督程序,也就多一个发现错误的机会。

  樊崇义举例说,有可能判以上的案件,一审都在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就是高级法院,但死刑复核时还是在高级法院,还是那几个法官办案,这样在实际操作中二审与死刑复核常常就合二为一了,省掉了一道法定程序,死刑复核往往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此外人命关天,死刑复核作为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最终决定,但目前由各地高级法院核准,由于不同法院对法律规定认识的差异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会造成相同的案例,有的省就执行死刑了,有的省就没有。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两部法律的矛盾。”樊崇义说,《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一般法。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樊崇义是参加人,当时他就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履行,但最终没能如愿。

  人大代表提出呼吁

  由各地高级法院履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不但引起法学界人士的异议,也在法院内部引起争议。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秦正安、山西省高级法院院长李玉臻作为人大代表和其他数十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秦正安认为,死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核准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直接掌握,统一行使。

  据樊崇义教授介绍,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也成为中央司法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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