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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部分的重点提示(2)
www.110.com 2010-07-22 10:49

  ⑷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刑诉法解释”第 165 条)。

  另一种是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其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 29 条“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依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

  四、刑事

  (一)代理的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刑诉法解释”第 50 条)。

  注意:在近亲属中,只有被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的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 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刑诉法解释”第 49 条)

  2. 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代理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代理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刑诉法解释”第 49 条)

  五、法律援助制度

  1. 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即国家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承担者。

  2.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法律援助条例》第 12 条)。

  3.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条例》第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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