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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一审诉讼须知
www.110.com 2010-07-22 10:52

(一)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起诉

刑事诉讼法从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在本节作了规定。自诉案件,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范围,由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少数几种,如、、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虽属公诉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投诉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三)审查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是依法处理自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自诉人(被害人)起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的犯罪依法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否需要进一步提出补充证据?对自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犯罪事实清楚,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并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以裁定驳口起诉。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经两次依法传唤自诉人,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以自诉人撤诉结案。人民法院已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庭的,也应以起诉人撤诉结案。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如果对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宣布休庭,依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立案后,可以进行调解,即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诉人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带来的损害,提出被告人依法赔偿的要求。通过自诉人与被告人自愿的协商,依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是自诉刑事案件结案的必经程序。如果自诉人或者被告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在判决宣告之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即被告人可以针对自诉人起诉其构成犯罪的事实,反诉自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已构成犯罪,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诉人的刑事责任。反诉的案件,同样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对于反诉案件的处理,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四)关于自诉案件范围规定的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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