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及亲属意见的制度,从中发现问题,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加大监督力度。
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滞后,配套法规不全;尽管高检院审查批捕厅2000年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畴,但该解答并未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只是简单的提出向公安机关以纠正违法的形式进行监督,并无相应的配套法规。因此在执行中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
2、公安机关采取以事立案方式进行,检察机关难于监督。为规避监督,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进行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先以事进行立案,直到案件侦破后,才转为以人立案,表面上是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其实质是沿用不破不立,而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一般是以人立案为标准,对以事立案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立案监督困难。
3、联系制度不全,信息不畅通,使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难于发现。由于公安机关的受理、立案及采取等情况一般未向检察机关提前通报,因此在检察机关收案前很难发现其哪些是应当立案,哪些属不当立案情况,该项监督尚只能处于审查批捕阶段才能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来源仍很单一。
4、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尚不规范,没有一个具体而可行的监督实施办法,导致监督中采取的以不构犯罪形式不捕,然后按口头建议纠正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撤消案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目前尚无具体明确的操作方案。
四、 切实建立和完善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措施:
1、建立较为完善的侦查和检察的联系制度,把立案监督工作前置。对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以便及时准确的把握立案情况,进行有效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活动,有效杜决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发生。
2、加强法制部门的把关力度,对所有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都要通过法制部门严格把关,关口多了,随意性小了,防止基层盲目立案,只求数量不求质量。
3、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严格奖惩制度。从立法上,应建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体系,把不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不仅检察机关应强化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立案情况,公安机关也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制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制约机制,不仅要把立案数、破案数纳入目标考核办法,还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撤案率作为目标考核标准,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和撤案率纳入考核范畴,从而杜绝基层办案单位盲目立案,有效提高公安机关立案质量,防止错误立案情况的发生。
4、继续深入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当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立案监督范畴,不断加大该类案件的监督,并保证监督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强化自身素质的提高,有效的把握监督案件质量,强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积极加强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协调,讲究监督方式和方法,把监督和配合有效的统一起来。在配合中求监督,在监督中讲究配合,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原则,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公正。
总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又是立案监督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有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内容,有效的防止减少公安机关盲目立案,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和保护并重,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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