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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强化刑事立案监督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它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国家对侦查和检察两机关宪法性权力的一次再分配,即其在取消了检察机关对一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力的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刑事立案监督权,使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明确。

    一、法律依据及实践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立案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7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一节均是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针对立案监督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批复并于二000年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也对立案监督作出了规定。

    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501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3717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3541件。这些数字虽然不算小,但这是一个绝对数,假若把这一数字平摊到全国各基层检察院,数字是很小的。这说明这项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立法缺憾及强化思考

    立案监督工作进展不是太大,这与立法上存在的缺憾和实践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并和大家一并探讨。

    首先是立案监督案件来源的被动性。

    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防止行政机关有法不依、以罚代刑,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活动却太过被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是群众的控告、申诉;第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第三是实践中通过与公安机关订立协议定期进行执法监督。从表面看来渠道较多,涉及面也很广,但实际操作却相当被动。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以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结案,当然大部分确属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些属违法处理,实际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得到了从轻处罚,对大多数无相关受害人的案件,譬如非法持有伪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不可能有人提出什么申诉、控告;而有些即便是有相关的受害人,如故意伤害案件的受害方,出于对法律或是自身权利的不了解,也或心存顾忌,也未必就会举报、申诉,对此检察机关人员也就无从知晓了。实践中能以第二种渠道成案的是微乎其微。至于第三种渠道,在实践中由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强行监督权力,只能在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并事实上是在其安排之下方可查阅其行政处罚材料,但并非所有未立案的案件均制作为书面材料,同时检察机关对其所接触的材料是否全面也不得而知。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事实上将案件搁置的情况,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我们尚不能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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