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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保证人(2)
www.110.com 2010-07-08 11:23



  三、刑事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律给予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从法律上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与案件的结果或裁判的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被告人、人等;二是与当事人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有着其他关系的公民或者团 体,如、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证人等。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会成为司法机关单独专门的纯职权活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就难以具备最起码的公正性 和合理性。因此,为了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刑事诉讼法需要对刑事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刑事保证人存在于刑事诉讼某个特定环节, 一旦身份确定,其权利、义务、法律地位便贯穿于其担保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如果对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会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可见,刑 事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法律学者不可忽视的一个研究课题。

  四、刑事保证人与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联系

  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而刑事保证人则是在刑事诉讼特定环 节、履行特别义务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它既不同于刑事诉讼参与人中任何一种人,又与刑事诉讼参与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认为,刑事保证人并不象其他 刑事诉讼参与人那样,直接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而是负有担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所以,作为刑事保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视为刑事诉讼参加人,这样 的提法比较恰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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