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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www.110.com 2010-07-08 10:27

【的适用】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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