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诉讼 > 诉讼知识 > 送达 >
公告送达两种情况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08 10:37



   第三,一审法院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判文书时,发现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从一审开始,被公告送达当事人就已经下落不明, 法律文书的送达一直采用公告送达形式。另一种是一审法院接受委托后,在送达时发现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遇到第一种情形,二审法院就不应 该再委托一审法院送达。遇到第二种情形的,如果由一审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做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的裁判文书又是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然不妥。如果由一审法 院以二审法院的名义做公告送达,就更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