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两种情况的探讨(2)
www.110.com 2010-07-08 10:37
第三,一审法院接受二审法院委托送达二审裁判文书时,发现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从一审开始,被公告送达当事人就已经下落不明, 法律文书的送达一直采用公告送达形式。另一种是一审法院接受委托后,在送达时发现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遇到第一种情形,二审法院就不应 该再委托一审法院送达。遇到第二种情形的,如果由一审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做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的裁判文书又是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然不妥。如果由一审法 院以二审法院的名义做公告送达,就更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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