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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送达公约》及其在我国的实施(2)
www.110.com 2010-07-08 10:37

  当然,我国在适用海牙送达公约与其他缔约国间展开司法协助实践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部门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协助事项,有些机 关执行文书送达的期间过长,外国经常发函催询。有些机关将文书一送了之,不能及时将送达回证退回主管机关,还有些机关甚至无视送达或找理由拒绝送达,致使 文书送达没有结果。我国司法机关向外国请求送达的文书,还经常出现预留送达期限过短,材料不全、份数不够、地址不详、不附译文、委托函文号,以及中、外文 的时间、名称不相一致,送达回证传票上的有关名称与地址不符等等问题。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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