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公布了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已开始对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本案是我国首起对进口农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
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介绍,白羽肉鸡产品是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70%以上。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申请,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去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
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调查机关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涉案国政府及三家抽样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在答卷回收后进行了依法审核,据此作出了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决。美国抽样公司被裁定3.8%至11.2%不等的从价补贴率,应诉但未被抽样选取的公司从价补贴率为6.1%,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
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我国依据世贸组织协定制定了反补贴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它们构成了我国调查机关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法律依据。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国内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本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为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与未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认定应诉公司在购买受补贴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进而使其生产被调查产品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上游补贴传导进行认定和分析。
据悉,初裁后,调查机关还将继续进行调查,包括实地核查,并将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公平、合理作出终裁裁决。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反补贴调查通常在12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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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的生产商或者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支持,包括现金补贴、价格支持或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与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相比获得竞争优势。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在一成员国领土内由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构成补贴的三个要素包括:补贴是一种政府的财政资助行为、补贴具有专向性、补贴授予了被补贴者某种利益。
按照出口实绩提供的补贴(出口补贴)和因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对于禁止性补贴,一成员国可以要求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不被禁止、又不能被免于质疑的补贴属于可诉性补贴,在实施时将会受到一些限制,受影响的成员国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因补贴产生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各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蔡岩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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