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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2)
www.110.com 2010-07-08 10:43

由 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疑难案件大多是由于事实难以认定、适用法律难以确定导致裁判难以作出。而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是由法院的院 长、副院长、各庭的庭长组成,他们并非都是精通各门法律和熟悉各类案件的全才,这些委员除了对本部门从事的审判业务比较熟悉以外,对非本部门所审判的案件 一般都比较陌生,讨论到自己本部门的案件时,发言尚能积极,可讨论到其他门类的案件时则说不出所以然,因而,一些委员等领导表态后,随即来个简单附和,既 使办了错案,也有领导先在前面扛着。甚至有的委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总是等到最后才发言,并刻意持少数人的意见,因为审判委员会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定 案,案件办对了,虽然自己投了是反对票,但自己不受到任何影响,案件办错了,那是多数人的意见,与自己无关。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以上谈到的审判委员会没 有直接审理案件,因此,委员们对疑难案件讨论把关的质量有时还不是很高。

5、现行审判委员会定案的责任不明,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在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届数及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可依,各地各级法院操作的随意性很大。同时立法上对于疑 难、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以致于各庭审理的一般案件以所谓疑难或意见不一致为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把责任推向审判委员会。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 件,在判决书上审判委员会委员不署名,而是由合议庭成员署名,这种不公开的运行方式不受社会监督,法律对其监督又没有规定,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 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如果出现错案,难以追究个人责任。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举措

在剖析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使之既能克服缺陷与不足,又能建立起符合现代审判规律,适应审判工作的发展,笔者拟提出如下改革与完善的意见:

1、 针对审判委员会缺乏回避制度的弊端,可考虑确立回避告知制度并完善回避决定程序。具体作法是,合议庭在休庭评议后,认为该案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 将这一评议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宣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既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防止“暗箱操作”,真正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公开。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制度并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

2、 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违反直接审理原则,委员评议案件审、判分离的问题,可考虑实行审判委员会旁听制度。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或疑难案件,庭审前应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旁听,直接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没有参加旁听的委员,一般不应参加审判委 员会对该案的研究,目的是确保审判委员会全面地吃透案情,从而为做出正确的判决奠定基础,真正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如果案件是在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评议时才 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的,这时就要求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做好案件汇报工作,写出高质量的审理报告,详细叙述清楚案件的事实、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适用法 律、本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的意见等,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在讨论前两至三天认真审阅审理报告,必要时可调取案卷阅卷,还可调取庭审笔录审阅,讨论时除主审人 参加汇报案情外,合议庭的其他审判人员也应参加,以避免主审人汇报案情不实或不全面,在此基础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才能保证质量。

              3、 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质量有时不一定很高的情况,可考虑尝试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委员会,各审判委员会除院长、 分管副院长、庭长外,可选拔相应业务庭的优秀法官为委员,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个案,并作出决定。有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具体负责讨论本专业重大、疑难案件,总 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必将有利于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及时、恰当的裁判。同时对委员的资格选任 可以通过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上岗方式,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来配置,但竞争上岗的委员条件可考虑必须是,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员资格和十年 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优良的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等,这样,才能确保审判委员会的活力和最高审判权威及业务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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