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多的情况,各级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范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一般认为,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 法院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而疑难案件包括: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 件。通过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使审判委员会从繁忙的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提高整体司法水平。同时可考虑扩大合议庭职权,要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提高审判人员素质,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5、 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委员们的发言意见都应由专职的记录人员记载,并由委员们过目后签下自己的名字。一旦发现错案,就 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委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当然,追究委员的责任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主 审人对案情汇报不全或案情汇报有误,而导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错案,这应追究主审人的责任;如果是主审人汇报案情正确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维持或改变合 议庭决议而讨论决定的错案,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对于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可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注 释:
1、程新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案制度的缺陷》,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2、朱建新,《浅谈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
3、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
4、陈海光,《怎样正确理解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审判权限关系》,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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