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群众的原则,表明了我国政法机关的人民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政法机关也应牢记这一宗旨,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从政法工作的实践看,依靠群众的原则是必须坚持的。首先,我国政法机关的职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护人民;二是惩治犯罪。二者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只有坚 持依靠人民群众,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又是惩治犯罪的出发点和归宿。其次,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 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因此,能否依靠群众,是关系到能否严格执法的问题。第三,政 法工作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者,是政法机关的力量源泉,还是政法机关廉政建设的监督者。
我们强调政法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这并不是说可以忽视政法机关专门工作的作用。毛泽东曾指出:“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将 成为少数人的空忙;但如果只有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而无有力的领导骨干去恰当地组织群众的积极性,则群众的积极性既不可能持久,又不可能走向正确的方向和提 到高级程度。”可见,依靠群众还必须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相结合。第一,政法机关拥有、逮捕、、监督、民行监督等诸多权力,这些权力是群众、 人民团体和其他机关所没有的,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第二,司法工作人员都经过专业知识的学习或培训,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家 里手”,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要求群众必须掌握。第三,司法技术手段有了长足的发展,可以发现、检验、鉴定一般群众不易发现的线索或证据,可以追查到一 般群众所不能追查到的犯罪。第四,政法机关有比较大的活动空间,可以派员到全国各地调查取证,又可通过司法协助,缉捕在外国、境外的逃犯,这是一般群众所 做不到的。第五,社会的分工,并不要求群众都从事政法工作,否则,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将被代替,推而广之,社会将陷于混乱状态。总之,只有把政法机关的优 势同人民群众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才能压倒和战胜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是完全可能的。首先,政法机关担负的任务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政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要求。这是政法工 作走群众路线有可能的前提与基础。其次,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而参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权利之一,这 就为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开辟了广阔的天地。第三,党的统一领导和党的方针政策为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法和组织保证。
如何巩固和加强政法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呢?
1、要加强政法机关的举报工作。惩处犯罪、纠正违法,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因此,就应不断提高我们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的能力。发现犯罪线索是查处犯罪的首要环 节,而群众的举报是线索来源的最主要途径。要加强政法机关的群众工作,必须完善受理、初查、保护、奖励和反馈等举报机制。
(1)要加强对举报线索的分流。不属政法机关管辖的,先受理,再转有关机关,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事实清晰、性质明确,属政法机关管辖 的,由侦查部门初查;对把握性不大的,可由控审举报部门初查,再根据初查情况妥善处理。(2)要加强对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反馈工作。反馈应及时,取信于 民。不能成案的,或不属政法机关管辖的,应简要说明原因,鼓励群众的积极性。反馈时,要注意保密。
(3)要坚持保护、奖励举报人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于打击举报人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以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人身安全。对于有功的举报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
(4)要查处利用举报诬告陷害好人的行为。这 既 是保障举报制度正常开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对利用举报诬陷好人的行为,应给予或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对错告者,一方面要指出其错误,同时还要保护其举报的积极性。
(5)认真对待举报材料,不得马虎从事、敷衍塞责。否则,会影响到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热情。
由于控申举报部门同群众来往最密切、最直接,接待任务量也最大,因此,政法机关应对举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2、要加强侦查工作。侦查工作能否搞好,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能否得到判决,这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如果案件因我们取证不到位或强制措施不力而使案件流产或 嫌疑人潜逃,将直接影响打击的力度,也给政法机关的形象带来消极影响。检察机关也拥有侦查权,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起步较晚,侦查设备、力量、经验与公安 机关相比较弱。同时,检察机关面对的多是职务犯罪,有较强的隐蔽性,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侦查工作难度较大,而群众的期望值又很高。这一切都要求我们要 提高侦查技能,强化证据意识。
3、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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