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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定规矩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www.110.com 2010-07-08 10:32

核心提示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不规范、律师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种种理由拖延等等 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后在本市检察机关中将被全面禁止。8月29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就《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及实施细则》出台 召开座谈会。高检、市检的有关领导及10余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家参加了座谈,称这一举措是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精神的一大创举。市检察 院检察长许海峰在会上表示,该工作规则进一步推敲定稿后将向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因该规则对本市诉讼参与人有很大的服务性,为此本刊将重点内容编发。

-对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诱供、体罚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在48小时内安排

-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被举报人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

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直是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精神的重点。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则规 定: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控告申诉权以及其他合法 权益。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按时告知,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 录。对其中文化水平较低、不理解法律术语的,要做好必要的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通晓汉语的人或者聋哑人的,应当聘请通晓其本国、本 民族语言或者聋哑手势的人员为其进行翻译。

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给予法律帮助或者为其辩护的,检察人员应当让其书写委托书,于三日内将委托书转交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有关的律师事务所。因地域条件限制无法转交的,可以邮寄。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禁不得超过12小时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时应当向被传唤人或被拘传人出示《传唤通知书》或者《拘传证》,传唤或者拘传后要立即讯问。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或者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者其他有关处所进行搜查,必须首先出示搜查证。搜查时不得损坏财物,不得扣押与案件 无关的物品。因搜查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搜查完毕,应当填写《搜查记录》,并由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在《搜查记录》上签名。对于扣押的 物品,检察人员要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注明扣押物品的准确数量、具体名称和特征,一份交犯罪嫌疑人家属留存,一份入卷备查。贵重物品应当封存扣押。

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扣押的物品一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发还。不准使用或者调换扣押物品。

-对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变相处罚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和根据,应当详细记录,及时查证。不得置之不理、偏听偏信,不得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收集无罪证据。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因地域条件限制无法到场的除外。

严禁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使用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得作为认定和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讯问记录必须交犯罪嫌疑人阅对,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提出记录有误的,应当由其本人进行更改或按其意见更改后由其签名确认。

检察人员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的,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立即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并及时答复犯罪嫌疑人,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擅自驳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调取新的物证,检察人员当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应当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审查结果,在五日之内明确给予答复。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进行,并将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结论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

被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准许 的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及时答复请求人。批准取保候审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法律手续,不得拖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立即撤 销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不 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撤销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并向有关部门说 明情况。必要时,在适当的场合为当事人恢复名誉。

检察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应当客观、公正,不仅要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也要主动出示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的证据。对于违反诉讼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判决因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 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人员承办上诉案件时,应当注意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审判决遗漏或者未充分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改判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可以控告

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人员,要严格为其保密,并及时将检举材料转有关部门查证。经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检举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予以减刑、的建议。对于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将查证结果及时反馈给检举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人员,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控告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查证,不得推诿、搪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答复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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