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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定规矩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
www.110.com 2010-07-08 10:3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在48小时内安排

律师不愿代理刑事案件,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该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证,是目前十分突出的问题,为此该《工作规则》规定:检察人员接待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要文明、礼貌,严禁语言生硬、态度蛮横。严禁故意寻找理由,拒绝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合理要求。

接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检察人员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办理必要的会见手续。 对于贪污、受贿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案件,可以在五日之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检察人员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对于因案件涉及国家 秘密不批准律师会见的,要在五日内作出答复,并向律师讲明理由。

接受委托的律师代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七日内答复律师。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律师。

-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复印诉讼文书

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提供便利。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答复。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收集证据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研究,需要调取的应当在十日内调取;不需要调取或者无法调取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讲明理由。

对于辩护律师依法提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新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查证,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当建议法庭予以核实,不得随意予以否定或者置之不理。

严禁检察人员为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设置障碍,严禁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者通报批评。

-举报人身份受保护举报信不得转被举报人

在大量反贪案件中,举报人的功绩不可抹杀,但是怕受打击报复是很多举报人的顾虑,为此该《工作规则》规定:对举报人要 热情接待,署名举报案件要逐件答复。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主管的案件,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 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透露或者转给 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举报线索受理后,检察人员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三个月内,就举报线索的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向举报人了解 情况时,应当事先就谈话的时间、地点主动征求举报人意见。非特殊情况,不得强行指定谈话的时间、地点。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不得 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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