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新规,在发布20余日后仍不见公开文本,蹊跷的情况令翘首期盼的业界疑惑重重,未来的实施前景更是令律师界担忧。
5月30日,新华社等官方媒体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同时发布的还有“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就两个规定的“答记者问”。
之前的5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确定由“两高三部”抓紧修改完善两个规定稿,联合发布实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上提出,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
周永康还表示,刑事诉讼证据是全部刑事诉讼的核心,各级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好“两个规定”。
5月初曝出的赵作海案引发的反思不断进展,促使有关领导乘势而为,决策拍板,加速了已悄然酝酿多年的证据规则出台的进程。这两个被普遍解读为旨在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规定,引发了空前关注,被认为是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进步,更有可能给沉疴已久的中国刑事诉讼带来洗心革面的机会。
然而,颇为吊诡的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两个规定,至今仍“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见详细条文公开。
6月19日至20日,在兰州举行的第四届尚权论坛上,律师和专家们只能根据“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情况和并不确定的内容来解读和研讨两个证据规定。
两个规定到底有没有发布?会不会难产或者夭折?如果发布了的话,是否不对外公开而仅内部掌握?论坛上,律师们都颇为忐忑地猜测。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说,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类似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发布之后“找不到”的情况有过先例。
比如,2009年12月重庆打黑,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回应媒体询问时表示,关于律师会见,(重庆警方)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是,迄今为止,从公开渠道找不到“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
又比如,2010年1月13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通气会通报的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但是,迄今为止,从公开渠道也找不到这个《纪要》的文本。
从“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介绍的情况看,《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则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尽管有诸多突破,但比较明显的缺憾在于实施机制保障不足,比如,未规定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获回应的救济渠道。
而业内人士也对两个规定未来实施的前景表示担忧。全国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担心,两个规定会不会像两年前出台的新《律师法》一样,很多先进的条文不能顺利实施,令业界的希望落空。
他说,尽管两个规定给律师的辩护,尤其是程序性辩护提供了依据,但这是个机会更是个挑战,纸面上规定的权利,如果没有配套的机制保障,对刑辩律师们而言,反而可能成为“陷进”,增加执业风险。
比如,律师如果申请排除控方提供的“非法证据”,意味着同公安、检察机关的直接对抗更进一步。而且,做出这种申请需要提交线索或证据,律师必须询问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这会不会引发职业报复,遭遇教唆翻供、伪造证据等指控?
钱列阳说,为保障人权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可能会让一些“坏人”逃脱法网,公权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此能否容忍至为关键。当年的刘涌案即是一个典型,因为考虑到刑讯逼供问题法院改判刘涌死刑缓期执行,但巨大的民意压力下,最高法院再审中又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在于司法权对于警察权的审查,法官要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其前提是司法权至上,法院的裁判权要优于控方(公安和检察)的权力。但中国现行体制下,公检法机关的地位并是不专业这样的,某种深度上法院地位甚至低于公安。
门金玲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真正落实,意味着对公检法权力架构的重构。法院必须有足够的权力配置支持和权威,否则如何让法官认可辩方的主张而否定控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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