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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城管"打人案一审宣判
www.110.com 2010-08-07 10:24

  4月15日下午,曾轰动申城的闵行“城管”打人致残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顾建忠、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且属共同,分别被判处3年至5年6个月不等。宣判后,一被告人家属情绪失控,冲到围栏边大声哭泣叫喊,表示将要上诉。其余被告人家属也哭泣不止。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顾建忠、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等市容协管员在闵行区华漕镇纪前路1号附近整治违章设摊,设摊贩卖西瓜的彭林因对整治措施不满,与市容协管员发生冲突,彭林欲取回被搬上执法车的西瓜,并手持一把西瓜刀,多名市容协管员夺下彭林手中的刀将其制服。之后,被告人顾建忠、朱关兴、沈富良、孙雄、秦春华等人将彭林强行拉上汽车,拉上汽车窗帘,将其制服在该车内。在驱车前往纪王派出所途中,5名被告人对彭林进行殴打,造成其受伤。

  法庭调查显示,被告人顾建忠为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华漕分队在编市容协管员,其余四人为非编市容协管员,其中孙、秦均为80后,孙曾因抢劫、盗窃受过刑事处分。5名被告人均表示知道按照城管执法权限规定,强行将人带走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未承认曾对彭林的头部进行殴打,被告人孙雄则表示自己并没有对进行任何殴打。辩护人也从多方对5名被告人在车内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求证与辩论,他们认为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5名被告人与彭林受重伤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每个被告人不同的家庭情况,分别对其委托人进行缓刑或无罪的辩护。

  之前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雄作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孙雄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以及其余被告人佐证证言不符,不予采信。辩护律师曾提出彭林的伤可能是上车前头部撞击地面造成,但相关证据表明,受害者的伤系5名被告人相互配合拳击踩踏所致,证据确凿,系被告人共同伤害行为所致,辩护意见难以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法院调查表明,被告人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直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逐步供认,且从供述内容看,被告人供词自始有指认他人,不及自身的避重就轻倾向,故不具备法定的自首条件。

  法院认为,5名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顾建忠作为市容整治执法活动的带队领导,在彭林与整治执法的市容协管人员发生冲突后,指挥属下协管员将彭强制带上执法车和叫人拉上车窗窗帘,并且对彭实施踩踏和拳击等殴打行为,对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被告人朱关兴和沈富良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积极实施按压行为和拳击、脚踹等殴打行为,应按照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予以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月6个月。

  被告人孙雄在本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实施了脚踢的殴打行为,应按照其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先前因犯罪和违法被刑事和行政处理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秦春华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实施了拉车窗窗帘和按压行为,其实际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可以酌情,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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