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2)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日本最高法院这一判例的积极意义在于肯定了现行法下通过司法手段抑制不当公诉的必要性,从而否定了检察当局拒绝接受司法审查的主张,这可以说是“公诉权滥用论”对于审判实务的影响方面的最重要成果。但是,最高法院同时又将脱离起诉裁量权导致公诉无效的范围限定在“极端的场合”,甚至要求公诉的提起行为本身构成职务犯罪作为公诉无效的条件,而且既没有说明这样限制的理由,也没有具体阐述所谓“极端”的标准,因而使得法学理论界和辩护律师很难对不平等追诉提出应以无效论处的主张,事实上几乎等于完全否定了因滥用公诉权而导致公诉无效的可能性。
简评
日本法学界和律师界提倡“公诉权滥用论”,是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基础的。“公诉权滥用论”并没有否定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而是在肯定起诉裁量权的前提下,主张对明显不当的起诉赋予被告人声明不服的权利,通过公平的法院以司法抑制手段维护正当程序的精神给予被告人以适当的救济。仅就这一点而言,日本诉讼理论深刻地把握了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预审制度的基本精神,并试图将它运用于日本司法实践。然而,由于日本立法上缺乏抑制不当公诉的必要措施,为弥补立法上的缺陷而提出的“公诉权滥用论”,不能不带有以学理解释代行立法解释的特点,因而其对于司法实务的影响只能借助于法官以正当程序维护者的身份出发而作出的努力。又因日本法院不具有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传统上因袭下来的固有职权,在缺乏成文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法官很难以判例的形式对立法缺陷加以修补,这些恐怕是导致“公诉权滥用论”未能发挥学者们预定效果的主要原因。考虑到这些因素,可以认为,较之其他西方国家预置有人权保障机制的公诉制度,日本战后推行的检察制度民主化还远未实现。(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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