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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酌定不起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完善(2)
www.110.com 2010-07-08 09:53


  完 善措施之四:建立合理的制约机制。我们知道一项制度如果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则容易导致某种权力的滥用,相反,如果制约机制过于复杂,又会导致权力不能充分 合理运行,从而会降低该制度的社会作用。因而针对目前酌定不起诉制度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一方面有权力滥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有权力不用的大量情况,改变目 前的制约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如何建立完善的不起诉制约机制,我认为这应考虑谁关心酌定不起诉权力的运用,酌定不起诉权力是否运用会触动何方利 益。我们知道犯罪会侵犯两方面的利益,即国家和被害人,而是否起诉也会涉及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酌定不起诉权是否运用的过程中会涉及三方利益,此即国 家、被害人、被告人。我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即应从这三方利益相关者入手。
  首先从被害方而言,在上文已探讨过检察官作出酌定不起诉应征求被害人意见,这时被害人即可对不起诉进行监督,因而不必再增设其他的被害人制约机制。
   其次从国家的角度而言,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追究的国家机关,具体是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对犯罪提起公诉。因此应建立制约检察官滥用不起诉权力的机 制,以防止国家利益受到犯罪侵害后,对犯罪本应起诉,但由于检察官放弃公诉权,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无法施行。其具体作法是加强检察委员会对不起诉的监督制 约力量,对于检察官提出申请,报检察长批准即可的酌定不起诉,检察委员会认为不合适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执行。这是酌定不起诉的内部监督机制。
   再次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对其有利的,但由于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认定被告有罪,而检察官决定不起诉后,被不起诉人即 意味着失去了在一审和上诉中申辩和被判决自己无罪的机会,直至获得公安、司法机关相应的错误追究的补偿。因此应在立法中规定被不起诉人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通过这三方的制约机制,酌定不起诉应会在科学合理的监督在健康地运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酌 定不起诉制度,除了以上的完善措施之外,要使酌定不起诉权被合理运用,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转变他们的司法观念也是当务之急。一方面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 自己手中掌握的国家公诉权的神圣性,对那些真正有罪而又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即应毫无例外地以合法方式将他们推上法庭,使其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应有的惩 罚;另一方面检察官也应意识到自己是在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自己不仅应充当公诉人的角色,应应肩负的职责,不仅应发现揭露犯罪,也应保护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注意到其无罪的证据。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应适用酌定不起诉时即应毫无顾忌,以使不起诉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落实国家的刑事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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