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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相对不起诉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目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由于受制于范围的有限性、自由裁量不足、主体参与不充分、效力不确定等因素,同时受被害人权益保护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等司法理念冲突的影响,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但也应看到其在特殊主体区别对待、暂缓起诉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效。在不起诉的立法完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一步到位,而应当根据程序充分参与、角色对立、程序简化这三项原则逐步推进。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适用、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也即是我们刑事诉讼中常说的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由于相对不起诉这一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定上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标准和尺度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关相对不起诉利弊的各种争论也屡见不鲜。笔者在此拟从实务的角度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略作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而并未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更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加之受检察自由裁量权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使得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成为使用中争议最大的一种不起诉,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作为一种司法处置程序的应有功效。

  (一)相对不起诉涵盖范围的有限性和模糊性制约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具体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则在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分歧,既有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应指犯罪罪名的轻微,即该罪名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也有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应指犯罪本身行为的情节轻微,既包括轻罪案件,也可包括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的重罪案件,甚至还有人主张应“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界限,不把犯罪情节轻微作为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只要是依照刑法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就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1〕这一认识上的分歧由于一直以来未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最高司法机关也并未出台的相关意见,实践中在不同理念指导下的不起诉案件在具体处理和效果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司法适用的不均衡严重损害了不起诉权作为司法权的权威性。同时,“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模糊概念的设置上也并未体现司法实践对相对不起诉适用的现实需求,由于忽视了刑法概念上的“减轻处罚”等情节,使得实践中部分犯罪情节刚刚超出情节轻微的标准,但又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无法进入相对不起诉程序,司法实践中的轻罪判决现象大量存在,刑事诉讼资源浪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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