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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聚众斗殴、持有假币案(2)
www.110.com 2010-07-14 14:20


一、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与法律规定不符。
  起诉书指控殷××等六被告人,于2001年7月18日打电话诱骗受害人库××、代××到预定地点,使用铁棍、刀具,将代××、殴打致成轻伤。遂认定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流氓动机而结成帮伙进行斗殴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quot;聚众"、"斗殴"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聚众"又必须是结成人数较多且相对稳定、有明确分工的帮伙;"斗殴"也限定在互相斗殴、打群架,规模较大,足以危及社会公共秩序和一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范围内。然而,从法庭调查的事实来看,这一特征在本案表现的并不明显。

  (1)本案六被告人并非专门结成的帮伙。被告人殷××是2000年11月份才开始改行疏通下水道的,干活的人除了家属,就是老家的亲戚或者同乡,总共也不过六、七个时间不长、文化水平很低的年轻人。像被告人史××来西安才两、三天。他们无非是混口饭吃,并非专门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横行无忌、寻衅滋事的帮派团伙。如果为了某种形势的需要,上纲上线说结成帮伙,是不够实事求是的。
  (2)本案并非两个团伙互相殴斗、打群架。起诉书已认定是被告人诱骗并殴打了代××,可见这是一起单方实施的伤害行为。假如认定为"斗殴",那库××、代××也应当视为斗殴的另一帮伙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案打架事件的发生并非为了欺行霸市。受害人一方也是从事疏通下水道营生的。为了抢生意,双方发生过互相覆盖广告甚至打架事件。本案打架的起因,就是对方将被告人殷×打伤住院。本辩护人认为,双方从事疏通下水道均系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合法、零散的下等营生,用欺行霸市或者争霸一方给他们定性,是对法律的曲解,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4)本案打架事件并未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能称上聚众斗殴,必然是帮伙之间经常性的、较大规模的相互殴斗,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其后果是,使一方群众人心惶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而本案的打架,危害的只是代××的人身,没有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一方安宁的程度。

  (5)本案事实上有出入。从法庭辩论来看,指控本案被告人持刀具砍人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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