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聚众斗殴、持有假币案(4)
www.110.com 2010-07-14 14:20
(3)在被告人殷××住处查出的55张纸币中,有两张不是假币这一事实,完全能说明殷××对人民币的真伪没有什么辨别能力,其持有假币而没有流通使用,坑害别人。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殷××持有假币情节显著轻微,构不成持有假币罪。
本案是一件很一般的、既不够立案标准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但是案发时,正值打黑除恶的形势。××区公安机关曾下大力气,要把本案当作打击恶势力的特大案件抓出成效,并惊动了市、区两级党政。最后案情虽然并非想象的那种情况,但调子太高了下不来。于是,要想被告人没事是不可能的。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大都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来自农村的青年,他们并无劣迹,在双方争抢生意中也挨过对方的打,按聚众斗殴处罚是欠妥的。代××受伤是事实,但法医鉴定的轻伤结论并不可靠,所以作为伤害案件,证据也不充分。而被告人殷××持有假币,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我希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认定聚众斗殴罪不成立,打架事件按民事纠纷处理。认定被告人殷××持有假币罪不成立。宣告本案六名被告人无罪。
【开庭后,检察机关撤回了对殷××持有假币罪的起诉】
二00二年四月××日,××区人民法院做出(200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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