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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行为
www.110.com 2010-07-16 20:25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1毙姓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它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这是行政立法同其他行政行为 的显著区别。行政立法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这就使得 它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的不同。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从行为的结果看,行 政立法的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 人或具体的事,而是普遍适用。

  2毙姓立法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 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行政立法所调 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 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 法律规范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 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1币话闶谌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1)一般授权立法

  所谓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 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特别授权立法

  所谓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 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

  ①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的,即只能由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或者上级行政 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授权。

  ②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有立法权的机关。

  ③特别授权立法的 “ 立法权 ” 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因此,承受机关取得 代理权的,可以超出该机关原职责范围内的立法权,而代行授权方机关的立法权力。

  ④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⑤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敝醒胄姓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

  (2)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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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 法。

  (1)执行性立法。它是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 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2)补充性立法。它是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试验性立法。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 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熟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关 规定,经过一段试验期以后,再总结经验,由法律正式规定下来。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毙姓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既有依职权立法的权力,又有依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这类行政立法主体,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授权立法。

  (3)国务院直属机构。它们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享有不完整 的规章制定权,即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布施行。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我国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立法。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6)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组织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7)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毙姓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 题,因为它既涉及到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 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权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由此确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审计机关和直属机构组成 的,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由此确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 规章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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