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同级权力机关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根 据我国的法律理论,结合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我们认为下述原则应当作为行政立法的基 本原则。
1币婪立法原则
“ 依法 ” 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 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4)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 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泵裰髁⒎ㄔ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以便 让人 民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行政立法事项的意见;(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 定程序;(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 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 关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6)违反民主立法 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效。
3奔忧抗芾碛朐鼋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 ,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到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 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 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 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应由宪法、法律作原则规定,然后再由配套的法规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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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 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一定时期里行政法规、 规章的拟定、修改、补充、清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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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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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在起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过程 中和初稿拟定之后,应当征求公民、社会各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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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上一层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是否在本 机关的权限范围内,是否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4)法规、规章草案的结构、文字等立 法技术是否规范;(5)是否符合上报手续,以及有关的资料、说明是否齐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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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是指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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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发布的法律意义在于让人们知晓必须遵 守和执行的行为规则,有利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正确实施。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比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 授权立法。权力机关无论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创制立法,还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 ,都应该严格规定授权立法的目的、性质和范围。授权必须是有限制的,不能无限制地授权 。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 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后监督既可针对特别授权立法,又可针对一般授权立法。
2鄙霞缎姓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规章,而且有权撤 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不仅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规章,而且有权改 变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规章。
3比嗣穹ㄔ憾孕姓立法的监督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 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 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 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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