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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200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政府的创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领域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总体思路
    根据《》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施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步骤
    第一阶段在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期间,重点探索并联审批的运行机制和“一站式办公”的有效模式,检验统一办理、限时审批等改革措施的实际效果。
    试点期间,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自主探索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市规划局各分局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实施并联审批以及本方案对有关问题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第一阶段试点的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
    (二)试点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牵头部门在配套制定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试点期间,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线)、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等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试点的环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
    (四)试点涉及的行政审批:
    1.牵头部门实施的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造的主要合法行政审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虽无并联项目,但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仍一并纳入试点范围予以统筹考虑);
    2.与上述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合法行政审批。
    以上行政审批共计59项,涉及17个部门,具体项目见本方案附件1:《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
    为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点期间,下列行政审批暂不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仍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1.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
    2.有关建设领域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类的行政审批(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未列入《项目表》的建设领域其他合法行政审批。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立项环节,市规划局牵头规划环节,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用地环节,市建委牵头设计和验收环节,对列入《项目表》的行政审批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具体方案如下。
    1.立项环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依法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并联:
    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②建设用地预审(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自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已在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的除外。
    (2)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3)总投资概算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无并联项目,按现行审批机制实施。
    2.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并联: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②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③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项目);
    ④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周边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联:
    ①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②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③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④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⑤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⑥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⑦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⑧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⑨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⑩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12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4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3)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直接领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其中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还应先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上述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仍按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无并联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法律、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手续、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土地权属证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用地环节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限建设工厂、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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