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抽象行政行为 >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www.110.com 2010-07-17 22:31

《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订,报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或其办公会议、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九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府法制、政府政策研究与发展改革研究等机构,政府参事室、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及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已确定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由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