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分为诉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的两种,所以其审理程序也相应的有所不同。
一、 审理两类案件均应遵循的程序
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案由等,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还应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XXX(的法定代表人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XXX的法定代表人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XXX(的法定代表人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没有。
[原告(被告、第三人):有。
书记员:委托代理人姓名?是否到庭?
书记员:向法庭提交你的授权委托书。]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原告 (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余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 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情况一:由于该案庭前未举行证据交换,现在是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原告和第三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第三人:没有。
[原告(第三人):有。
审判长: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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