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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罪局长“官位照旧”法律权威何在?
www.110.com 2010-07-17 07:38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读者提出质疑,要求记者向组织部门予以核实,了解原因。(6月14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权威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执行。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般而言,也已触犯了相关的法规。但对于被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的两位局长,难道还没有触犯规吗?而且,一个被判有罪的人还适合继续待在领导岗位吗?公众怎么可能还会放心让这样的“带病”官员负责关乎自身健康安全的工作呢?

  事实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于法于理,这两位局长都不适合“官位照旧”,相关部门更不应该对此姑息纵容。这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对于公众的行政预期亦是巨大的伤害。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读者提出质疑,要求记者向组织部门予以核实,了解原因。(6月14日《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权威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执行。而触犯刑法的行为一般而言,也已触犯了相关的法规。但对于被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的两位局长,难道还没有触犯行政法规吗?而且,一个被判有罪的人还适合继续待在领导岗位吗?公众怎么可能还会放心让这样的“带病”官员负责关乎自身健康安全的工作呢?

  事实上,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而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于法于理,这两位局长都不适合“官位照旧”,相关部门更不应该对此姑息纵容。这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公信力,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对于公众的行政预期亦是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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