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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胡彦斌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近日,静安法院收到歌手胡彦斌的行政起诉状,原告胡彦斌要求撤销静安公安分局对他罚款500元,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6月25日凌晨,胡彦斌驾驶小型越野车在延安中路铜仁路路口与一辆出租车碰撞,之后胡彦斌驾车离开了现场。

  同年7月23日,静安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彦斌的行为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4日,静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彦斌处行政拘留7日,罚款人民币500元。胡彦斌不服,曾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静安公安分局于同年8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胡彦斌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胡彦斌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消除违法后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向静安公安分局提出对他从轻处罚的请求,但是静安公安分局却忽略了这点并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的决定。胡彦斌认为如此处罚违反了法律基本精神和规定,处罚显失公平,理应依法予以撤销。此外,胡彦斌还声称静安公安分局的程序违法,从告知的时间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上,仅仅间隔2个小时,没有真正作出提前告知的义务,剥夺了他的申辩和陈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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