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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低俗工程也需要阳光操作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直到决定要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才知道所谓“卡拉OK禁播低俗歌曲”,并不是此前媒体所报道的那回事———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可知,由文化行政部门主导推行的“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没有要禁播“低俗歌曲”,而是要禁播“违禁歌曲”。那么舆论对公布“低俗歌曲”标准的呼吁,似乎也就成了无理取闹、无的放矢。

  但需要追根究底的是,所谓“禁播低俗歌曲”之说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是媒体臆造的虚假报道,还是有关部门放出的虚假消息?查阅相关新闻报道然后进行分析的结果是,当有关部门、有关领导一口一个“反低俗”,并将“低俗、违禁歌曲”如此相提并论的情形下,媒体那么报道、舆论那么质疑,几乎是必然的。或许可以这么说,文化部建设“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的初衷并非“禁播低俗歌曲”,是地方文化部门理解成“禁播低俗歌曲”了。当具体的行政部门如此理解或故意曲解上级部门出台的一项行政措施,甚至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自己所理解的上级部门的“真实意图”时,事实上也就可以认为上级部门确实出台了这样的措施———因为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

  没有了“禁播低俗歌曲”,也就不可能存在一个“低俗歌曲名单”。但即使是“违禁歌曲”,也依然存在一个“名单”问题,而且这个“名单”是一定存在的,不然“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就无法运行。这个“名单”依然需要公开———这份名单对消费者而言,就好比一张有毒食品清单,对有毒食品,你不能只是禁止饭店、商场出售就完事了,你得让所有消费者知道,以免误买、误食;这份名单对所有上榜歌曲而言,则关乎到歌词歌曲作者、演唱者以及出版商的权益,你把人家列入黑名单,得告知他们一声,给他们申诉的机会,哪怕给他们一个接受教训的机会行不?而这份名单对文化行政部门而言,则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前提,行政行为本身必须是依法的,而其过程同样必须是依法的,比如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诉权、诉讼权等,比如为人大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便利。

  作为一项旨在“构建文明娱乐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阳光工程”,应该大张旗鼓、旗帜鲜明,没必要藏着掖着,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发挥“阳光工程”的效率,并保证“阳光工程”在法律的规范内进行;亦唯有阳光操作,才可以化解公众疑惑,减少工程过程中的阻力。即使是“反低俗”,也同样需要大张旗鼓,而不必存在模糊空间。切莫以为舆论对“低俗”情有独钟,舆论质疑的不是“反低俗”,而是“禁止低俗”———确有某些东西,只适合放在“反”的层面,而不适合划入“禁止”的范畴;只适合倡导,而不适合强制。作为政府,必须有能力确认政府行为的法律底线,亦当有智慧选择最恰当的行为方式,以免弄巧成拙,把一件很好的事给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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