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正式实施。12月4日,沈阳市统计局副局长陈玉涛表示,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是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陈玉涛介绍,新《统计法》有三个显著特点:
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予处分。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统计违法行为。
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行政问责制。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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