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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删稿公司法律无明确禁止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近日,一个依靠网络吃饭的新鲜行业——网上职业删稿人引起各方关注。关注此现象多年的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北京信息网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揭开网上职业删稿人的“神秘面纱”。对于职业删稿公司存在,李德成认为,法律内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应该允许它存在,但也应当分具体情况看待。同时他也指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名称核准、业务核准方面还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

  到底职业删稿人和删稿公司的存在合不合法?现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从法律人的角度,李德成认为,法律内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应该允许它存在。但是作为经营行为来讲,一类观点认为没有许可,没有批准在经营范围中,就不可以经营;另外一类观点是,除了法律规定应当设置行政许可的以外,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经营性公司都可以从事经营行为,没有必要在经营范围当中写明。

  我国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和名称核准、业务核准方面还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李德成举例说,比较如《中关村条例》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个原则,即没有法律禁止的都可以去做。但是全国各地操作层面并不完全一样。很多的企业在成立过程当中,企业名称或者所在类别当中没有这个行业,突出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还需完善。

  对于职业删稿人这种公司可不可以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存在?李德成认为,应当分具体情况看待,不能得简单下结论。

  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其合法存在?李德成举例说,比如我作为一个咨询类的公司,在网上发现了对您不实的信息,经过我自己的搜索,我的员工去分析、去整理,这些信息我们发现对你是不利的,我去提醒你,问你是否需要我的帮助,去给你提供必要的一些证据、文件,帮你去协调,帮你去沟通,我以我自己的服务、以我自己的技术、管理和能力,为你提供你自己不愿意去跑的,不愿意去做的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有什么不可呢?所以,我们不能够仅仅从这种行为有些方面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而去认为整个这一系列的做法全部不行。有的人愿意委托公司合法地付出一点费用,解决合法需求,维护合法权利,这是可允许的。

  “我们并不能够按照传统的、历史的眼光去看待现在的中介服务、信息服务,这些服务更多的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你有什么资源可以去使用;第二,你可以为别人去提供什么样的帮助,社会需求是什么。当社会需求和它的资源提供达成共识的时候,就要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违反社会公众道德,如果这几个方面不违背的话,我们理所当然允许人家存在。”

  “主体违法和行为违法不同,我们不应混为一谈。”李德成解释说,考虑非法的行为时,我们要考虑到主体本身,如果我这个主体就是为别人提供吸毒、提供卖淫嫖娼的场所,当然不允许其存在。但是这个地方是提供娱乐,唱卡拉OK的地方,这当然是允许的。但是在提供卡拉OK的时候,允许别人在里面吸毒,这是行为违法,而不是主体违法。如果公司成立是合法的,却干了非法的事情,这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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