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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诉讼程序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修改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修改内容将集中于扩大受案范围等议题,其中,长期争议的“红头文件”不可诉问题,或许有望突破。(这里的“红头文件”仅指政府规章之下的政府决定、命令、通知等)

  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全面建立起了“民告官”制度。但该法实施近二十年来,也出现了“立案难”“胜诉难”等问题,除了诉讼环境、观念制掣等因素外,制度设计本身也有不少值得检讨之处。最为典型的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只能状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坊间形象地称其为“公民无法对‘红头文件’说不!”。

  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以“红头文件”为依据,要想彻底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必须树立“寻根意识”,从源头审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制度局限,恰恰制造了一个难以克服的“囚徒困境”。

  更严重的是,违法的“红头文件”都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侵犯的决非个别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对所在地区的公民都可能造成持续反复的侵害,其破坏力远甚于“一事一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滥发“红头文件”侵权扰民等现象并不鲜见,这足以证明,如果“红头文件”不能进行政诉讼程序,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形成社会的不稳定隐患。

  从目前的情形看,对于“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等虽然可以通过备案审查等机制进行监督,但这更多地是一种效果有限的内部自我纠错机制。而普通公民作为违法“红头文件”最直接的受害者,最具有监督“红头文件”的动力。只有赋予其状告“红头文件”的诉权,才能实现“全民监督”的效应,进而将“红头文件”违法现象压缩到最低限度。

  由于时代所限,当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但随着、等“控权”的次第出台,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事实上,要求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程序已在学界形成最大的共识。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在处理权限、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会出现新的特点,更核心的一个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究竟是将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高位级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诉讼范围,还是仅仅局限于政府决定、命令、通知等低位级的“红头文件”?学界的普遍主张是,行诉法修改时,首先应当将规章以下的“红头文件”纳入受案范围。

  尽管这一建议与高水准的行政诉讼制度尚有距离,但它或许更符合立法可行性。尤为重要的是,基层“红头文件”的违法侵权现象最为突出,将其纳入诉讼程序,对保护公民权益具有最现实的意义。

  公民起诉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也许需要经历逐步扩张的阶段性,但其合法性、正当性绝对不容怀疑。如果说,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曾被誉为中国现代法制的真正开端,那么,推动“红头文件”率先进入诉讼程序,或将成为民主宪政的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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