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337调查案中初裁大获全胜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皇冠上的明珠”,碎了……

  --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337调查案中初裁大获全胜
  
  2008年7月31日,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里喜气洋洋,中国企业有关赖氨酸的美国337调查案历经两年多的调查终于在初裁大获全胜,冉瑞雪律师和她的团队在奥运召开前夕得到了属于他们的“金牌”,而这枚“金牌”的来之不易,只有冉瑞雪心里最清楚。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冉瑞雪记不清自己多少次往返于中美两国,记不清为了案件有进展,她翻阅了多少资料、记录了多少卷宗。在和她的交谈中,我发现她对菌群等生物名词如数家珍,从律师到“生物专家”的转变,其中的艰辛和汗水,谁都可以想像得到。

  或许只有回忆才是深思最好的途径……


  2006年5月24日,大成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Ajinomoto Heartland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称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侵犯了味之素公司的有关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禁止大成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即受理此案。

  本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含量高,是赖氨酸生产行业的基础专利,原告味之素公司自豪地将两个涉案专利誉为“皇冠上的明珠”。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厂商,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玉米提炼商。该公司产品大量出口到美国市场,2007年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900万美元,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市场前景很好,但也与美国和日本等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激烈。

  大成公司接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应诉通知后,遂于2006年5月,委托最早介入美国337调查法律服务市场之一的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该所冉瑞雪律师牵头成立了专业律师应诉团队,并帮助大成公司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一支精于美国337调查业务的优秀律师团队,共同组成了应诉赖氨酸调查案的中美联合律师团队。

  目前我国律师在参与代理美国337调查案的应诉工作时通常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甚至都没有作为代理人正式出现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上,更无法接触案件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很多案件连起诉书都包含大量商业秘密内容),从而无法参与案件的实质性办理,这对我国企业应诉相当不利。本案律师团队经反复研究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决定由同时持有中美两国律师执照的冉瑞雪律师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以保证其能接触全案商业秘密,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材料,从而得以实质参与本调查案的律师代理工作。此举遭到了原告味之素公司的强烈反对,味之素公司还特地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将冉瑞雪律师排除在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的范围之外。

  经过不断争取,2006年7月7日,美国官终于做出裁决,驳回了味之素公司的申请,认定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拥有美国律师执照的中国律师冉瑞雪,有权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可以实质参与美国337调查案办理。凭这一纸裁决,冉瑞雪律师可以全程参与本案代理工作,包括取证、法律文件制作以及案件策略制定等,是本案律师团队的四位核心成员之一,为大成公司的初裁胜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行政法官对于冉瑞雪律师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的裁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首次裁决持有美国律师执照又在外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外国律师也有权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今后,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有美国某州律师执照的中国律师可以援引此裁决,取得美国337调查案的实质代理权。这一先例,极大推动了中国律师深入参与国际化法律服务的进程。就是这一纸裁决,使得冉瑞雪可以了解全部核心技术,掌握了主动权,用冉律师的话说“美国律师可以看的我能看,只有中国律师知道的东西我也知道,当然能从案件策略层面帮中国企业出谋划策……”

  2006年6月22日,大成公司以原告Ajinomoto Heartland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终止调查。2006年6月29日Ajinomoto Heartland申请修改起诉状,将其母公司(Ajinomoto Co.,Inc.)增加为原告,2006年7月7日,基于原告申请修改起诉状,将其母公司增加为原告。大成公司撤回终止调查的申请。因此,行政法官在2006年7月11日签发第5号令许可原告修改原起诉状,将其母公司增加为被告。同时,原被告双方提交联合申请,要求将设定的结案日延长60天,即到2007年7月30日,2006年7月11日的第7号令予以同意。

  2006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要求中止调查,为期90天,以便双方进行和解谈判,2006年12月7日的第11号令予以同意。但是,双方在暂停期间没能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行政法官在2007年4月30日签发第12号令将设定的调查期限延长到26个月,即2008年7月30日为结案日。

  2007年4月17日原告将原来的律师团队Patton Boggs LLP整体撤换,由另外一个美国律师事务所接手。要知道,中途换将的代价是相当大的,除了多支付一大笔律师费用外,还会使得本就复杂的工作愈加忙乱。对手律师团队的撤换让冉瑞雪更坚定了胜诉的信心,也使这个为中国企业权益而战的律师团队斗志昂扬。

  在大成公司强大的律师工作团队的努力下,味之素公司的诉状一改再改。2007年8月9日,原告要求第二次修改起诉状以部分终止调查,要求将涉案专利160专利第1、2项和22项权利要求以及698专利第13、16项-19项和21-22项权利要求涉及的诉讼请求撤回。自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剩下160专利第15项权利要求和698专利的第15项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原告诉被告专利侵权仅指被告涉嫌侵犯原告160专利第15项权利要求和698专利的第15项权利要求。2007年8月17日被告要求就原告第二次修改的起诉状修改其答辩状,增加新的抗辩理由。该申请被2007年9月11日签发的第20号令所肯认。基于增加新的抗辩理由,该第20号令指示原被告协商修改调查日程,并提出如有必要,本案将延长调查期限。在收到双方提议的调查日程后,第21号令(2007年9月25日签发)将调查期限推迟到29个月,即到2008年10月31日结案。2007年11月9日原告要求第三次修改起诉状,提出了商业秘密滥用的指控,但被行政法官在2007年11月27日签发的第25号令所否决。

  2008年3月10-19日,涉及大成公司的337调查案在美国开庭审理。在谈到开庭的情况时,冉瑞雪很激动,如此严谨、庄重的庭辩实在令她难以忘怀。大成公司的律师团队成功地强迫原告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从日本派往美国出庭作证,证人前后矛盾甚至翻供的种种表现让原告在法官面前大为失分。我很奇怪,冉瑞雪如何能够记得住那么多证人的那么多证言,她轻描淡写地说:“看了很多遍就记住了”,简单的话语背后是不分昼夜的辛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