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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管拆除秀水市场被指执法依据混乱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虽然150名秀水街市场老商户状告朝阳区政府及朝阳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市场行政违法一审败诉,但朝阳法院在近日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朝阳城管拆除秀水商亭依据法律混乱,并指出行政拆违过程中存在的5大问题。

  秀水被拆执法依据前后不一

  去年1月6日,秀水市场在朝阳城管发出《腾退通知》后被拆。部分老商户以区政府和城管不经法律程序强拆秀水市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部门的《腾退通知》是对20年来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市场所作出的处理。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法院无充足的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做裁判,驳回了商户的起诉。商户不服提起上诉。

  虽然驳回商户起诉,但法院在公布的调研报告中认为,朝阳城管强拆秀水的执法依据较为混乱。在下发《腾退通知》时,城管大队依据的是《北京市城市 规划条例》,认定该市场内的商亭属违法建设。但之后,却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以市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市容标准,决定对“秀水市 场”予以拆除。执法单位在同一执法行为中,先后引用两种不同的地方性法规的做法显属不当。

  法院建议慎用联合执法

  在通过对去年受理的200件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调研后,朝阳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在拆违工作上存在拆违主体违法等5大问题。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提高诉讼能力。

  建议指出:各有关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慎用联合执法方式,无权限的机关可参与协调,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主持相关工 作;拆违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兼顾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小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行政机关拆违5大问题

  问题1:主体违法。依据有关法律,只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才有权查处违法建设,乡政府等单位不具有法律授权,直接拆违行为属于主体违法,发布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告知书》或《通告》属于超越法律权限的违法行为。

  问题2:“滥用”权。拆违单位有时未发布通告,便直接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剥夺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权利;二是对于已用于出 租、经营的违法建设,未对商户进行必要的补偿和安置,便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一拆了事,致使该建筑的承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一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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