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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2)
www.110.com 2010-07-19 14:42

  第三十一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章名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章名 第四节送达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章名 第六章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据本程序 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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