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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化的基本性研究(12)
www.110.com 2010-07-19 14:58

  五、总述

  污染防治问题,由于有限理性的市场经济人活动造成,若要完全性地解决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必然要从根源着手,完全靠政府进行防治无异于“公地的悲剧”。享受的人越多的物品,获得人们的关注越少。以至政府只能以行政强制命令使市场主体对自己活动造成的污染负责。但是,这种加重政府负担和可能造成新形势下的政府寻租行为未能从根本上促使市场主体形成内部减少和消除污染物的排放的积极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防止和可持续问题。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也造成了很强外部性影响,在正负外部性抉择之间主要取决于外部性产生的主体自身,其自身完善程度和技术发展水平至关重要。污染物的排放具有相当的负外部性影响,要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必然需要从排污主体本身构成的合理性入手,优化市场主体结构,而将污染物排放纳入经济法规制下的市场轨道,真正实现了将市场主体外部性内部化,将污染物排放作为市场的一项成本,为获得效益最大化,必然性地缩减生产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此外,排污许可法律制度下的排污许可,经市场机制调整,产生经济效益,以激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生产和技术改革,更新技术和设备等积极方式,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将减少的排污许可通过市场转化为企业的一项产权,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以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发展实力。也只有排污许可交易法律制度化才能最终解决把排污权交易引入市场过程中要解决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交易管理行为之间的合理化问题;只有排污许可交易法律制度化的引入才能解决充分发挥市场在排污权流动中的基础性作用问题;也只有它才能发挥国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管理中的应有性功效。将排污许可交易制度法律化才能最终实现公平性为基础,公益性为价值目标,效益性为核心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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