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典型的私法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际法中发展迅速,并推动了世界各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已有了成功实践,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实为必要。我国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需合理确定总量控制,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并对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进行合理界分。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构的设想。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环境危机是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失灵的产物,这也正是政府对环境问题干预的正当借口,但政府奉行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的环保政策,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过多强制性的环保措施不但加剧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和政府公职人员的“寻租”,而且由于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不适当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束缚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协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的界限极为重要,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政府干预和和市场运行的结合,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降低环境负荷,因而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采用和学界的关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法律制度的保障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生命线,参与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也只有在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赋予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使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加完整的发挥。基于此,本文拟从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际法中的发展状况,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状况,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基础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体系建构等五个方面论证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构。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内涵分析
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1]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的卖方由于减排而剩余排污权,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必须减排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性而付出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典型的私法手段。它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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