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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分析
www.110.com 2010-07-19 14:31

  摘要: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是指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与直接相关的,因具有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参加人以及其他拒绝、妨碍行政许可活动的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进而保证行政许可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一、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特点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分析,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

  在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被许可人等,凡是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包括实施行政许可和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等。

  2、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种违法既可以是积极的违法,即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又可以是消极的违法,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否定违法,恢复法律秩序,以法律为准绳,既是准确追究违法,否定非法的重要条件,也是避免枉法、防止专横的重要保证。奥地利法学家凯乐森认为:“不法行为并不是‘法律的违反’,而却是法律规范存在的特定形态,法律规范的效力丝毫没有遭到不法行为的危害。”虽然他的观点不全面,但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避免刑法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作刑法命令去作的行为,就是对刑法的违反,同时,也是对刑法的触犯,因此,应当依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3、从性质上分析,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是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完整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保证行政许可活动的顺利进行。

  4、从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分析,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指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职责,既是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同时,也是其不可放弃的义务,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如果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可构成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⑴、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定行政许可;

  ⑵、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拒绝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

  ⑷、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成绩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⑸、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解答申请人的问题,并依法为之提供信息服务,依法调查取证,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否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3、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行为。

  4、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涂改、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活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应承担行政许可法律责任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我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的。

  这里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作为是指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没有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想活动。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思想问题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确认违法必须以人的行为作为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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